鄉民代表會之會議,定期會每6個月開會一次,每會期12天,每年5月及11月份由主席召集之;臨時會每會期3天,每年限召開5次。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,本會之職權如下:
本鄉轄區分為四選舉區共選出代表11人,再由代表選出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。 本會行政人員計秘書一人,組員二人,電腦技工一人,工友一人,會計五人。